十二、批复
1.批复写作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具有被动性、针对性、鲜明性、政策性、及时性等特点。在使用中只限于对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不能使用。由于批复是一种答复性质的下行公文,所以,它具有一定的专指对象。也就是说,批复必须以下级机关的请示为根据,以下级机关的请示中提出要答复的问题为对象。批复的产生机关,即批复的作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这主要是根据来文机关所提出的请示涉及的单位范围和行文关系来决定的。对于一文一事的请示,即由一个有关机关批复。这种由一个机关作出的批复可以称之为单家批复。
批复从内容上可分为三类:一是阐释性批复,即针对下级机关对有关方针、政策、规定提出的不甚明白的问题予以阐释或指示;二是批准性批复,即对下级机关请示的其无权决定的某个问题或某种事项作出同意与否的答复;三是指示性答复,即不但同意下级机关的请示,而且就请示事项的落实、执行或就事项重要性、意义讲几点指示性意见,对下级机关有指示作用。
批复有固定的格式,正文是批复的主要组成部分。批复正文一定要写得观点明确,意见具体,是受文机关对自己所签署的问题知道该怎么办或不该怎么办。不能在文字表述上模棱两可。批复按其写法可分为专题性批复和综合性批复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基本上由前后两大部分组成。前半部分是转述来文,是批复意见的根据,后半部分是陈述意见,具体答复来文电中提出的问题。转述来文时,应当先引来文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对带有附件的来文,如果批复机关完全同意批复时,以文件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具体回答,对附件提出的问题只需在正文中简要作一表述,然后将来文附件改为批复的附件即可。
2、批复范例
例1
国务院关于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
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16〕63号
科技部、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郑洛新国家级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5〕4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郑州、洛阳、新乡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郑洛新地区的区位和交通枢纽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原创新创业中心,努力把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开放创新先导区、技术转移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
二、同意郑洛新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股权激励、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示范。
三、同意将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6年4月5日
例2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
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13〕13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外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东的条件。
(二)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作如下规定: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国务院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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