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通 知
1、通知写作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公文,不但可以下行,也可以平行。通知可分为会议通知、事务性通知、指示性通知、批示性通知,具有功能的多样性、运用的广泛性、一定的指导性、较强的实效性等特点。
(1)会议通知。既把决定要召开的会议的事项和要求事先告知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的通知就是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要反映的基本内容有六项,即会议的目的、名称、事项、时间、地点、要求等。这种通知较之其它通知,写法简单,一般地说,这种通知的方法有两种写法:一种是把6项基本内容分为三大部分,按部分去写。既以“目的、时间、地点、名称”的内容为前言,以“事项”结合为正文,以“要求”的内容结合为结尾。另一种是把6项基本内容并列一起,按次序去写。即“目的——名称——事项——时间——地点——要求” 。不论采取哪种写法,最基本的要求事6项基本内容俱全,而且要写得具体、准确、明白。
(2)事务性通知。即要求下级机关、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务性事项时,用事务性通知。这种通知要求向受文机关说明办理事项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要求和方法等。
(3)指示性通知。即对下级机关需要作出重要指示,但按其内容不宜采用“命令”和“意见”发布时,用指示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一般由开头、正文和结束语3个部分组成。开头主要说明下发通知的原由,与正文互为因果,是直接为正文服务的。因而,要写得简明扼要,准确贴题,不能上不沾天,下不着地,与正文毫无关系。正文是叙述对某一事项该不该办,怎样去办,以及由谁去办的问题,是指示性通知的主体,要写得观点正确鲜明,用语准确恰当,条理清楚分明,切忌含糊其辞。结束语一般是对正文提出的要求和事项的说明。
(4)批示性通知。即凡是批转下级机关(包括下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转发上级、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某些行政法规都用批示性通知。这种通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批转,一种是转发。“批转”和“转发”都不是公文的名称,而是公文使用的一种方法或形式。“批转”就是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公文的批示,用通知印发有关的下级机关。“转发”则是不分上级和下级机关,不分同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把对本机关所属单位的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公文、材料转告给有关机关。由于“批转”、“转发”都要用通知,所以我们把这几种形式的通知,分别称作批转式通知、转发式通知。
从公文使用范围和作用来说,“批转”同“转发”,既有各自不同的地方,又有彼此相互联系的方面。二者的不同之点是:“批转”具有“批示”的含义,“转发”没有这种含义;“批转”只指针对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不分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前者使用范围小,后者使用范围大(“批转”可用于报告、请示、通报、通知纪要等;“转发”除用于这些文件以外还可用于批复和复函等);“批转”文件大多数要求贯彻执行,指导作用强,“转发”文件有时只供参考,指导作用不那么强,(有的则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要求贯彻执行);“批转”文件都要加注批语,“转发”文件有时只是照转不加批语。二者和心理学之点是:都通过“通知”这一公文名称发生效力。同时,“批转”文件可以被用来转发,在有些“通知”中,三者还可以互相交替使用。
从上述情况看,转发式通知要比批转式通知的使用范围广,而且写法也比较复杂。所以,只要了解了转发式通知的写法,批转式通知的写法也就容易掌握了。转发式“通知”可分为简单式转发和复杂式转发两种。简单转发式通知是由被转发公文和转发批语两个部分组成,内容较少,写法也比较简单。复杂转发式通知也可以称作多级转发式通知。这种通知一般涉及几个机关,使用几个公文名称。同时“批转”和“转发”交替使用。
批示性通知的正文一般是由批转(转发)原文的批发(转发)语和批示语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写批发语。主要交待所批转的文件的赞同意见和相应的决定,具体指经谁同意(某机关或某机关的某一会议),或经哪一级领导机关批准或授权批准。在复杂转发式通知中,被转发文件必须是经过批转的文件;另外要写明被批转或转发文件的作者和文件名称,以及贯彻的要求和与之有关的其它问题;第二部分写批示语。主要是说明被批转(转发)文件内容有关的问题的意见。如强调被批转文件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肯定进行某项工作的经验或教训,指出与被批转文件内容有联系的带着普遍性的问题,补充被批转文件中应该涉及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或其它问题;回答被批转文件中提到的请示或询问的问题,提出贯彻执行被批转或被转发文件的原则、方法以及应该注意的有关问题等。
2、通知范例
例(1)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
国办发〔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监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为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
二、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标准化生产。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例(2)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河南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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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20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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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制定的《河南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附:河南省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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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
批转关于在全省建立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制度
开展送政策送温暖送帮扶活动实施意见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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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20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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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建立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制度开展送政策送温暖送帮扶活动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走访慰问优抚对象,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帮助优抚对象排忧解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优抚对象家中,对更好地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强军目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军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制度,开展“送政策、送温暖、送帮扶”活动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在全省建立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制度,确保“送政策、送温暖、送帮扶”活动顺利开展,以实际行动为优抚对象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2015年7月20日
附: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在全省建立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制度开展送政策送温暖送帮扶活动的实施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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